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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年学者奖评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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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培刚发展经济学青年学者奖评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经济学学术进步,推动经济学学科建设,鼓励经济学青年人才的成长,提高中国经济研究水平,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设立“张培刚发展经济学青年学者奖”。为规范评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奖名称:张培刚发展经济学青年学者奖。

    第三条 评奖时间:张培刚发展经济学青年学者奖的评奖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2月1日开始受理申报,5月31日截止。

    第二章 评奖范围、对象和数量

    第四条 评奖范围:在中国大陆地区、港澳台地区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相关研究机构工作的中国青年经济学者。

    第五条 评奖对象:在评奖年6月30日之前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中国学者。

    第六条 评奖数量:“张培刚发展经济学青年学者奖”,每次不超过3项。

    第三章 评奖标准和原则

    第七条 评奖标准:(1)在研究方向须立足学科前沿,反映发展经济学研究的最新进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已有扎实的学术研究成果;(2)在理论或研究方法上有创新,在本学科方向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很强科研潜力;(3)其科研成果在学科发展和政策制定层面有较大影响的中国青年经济学者。

    第八条 评奖原则:坚持学术优先标准,宁缺勿滥;坚持公平公正的评选机制,一视同仁;坚持公开透明评选流程,欢迎监督。

    第四章评审组织和人员

    第九条 评审组织:奖励评审工作由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负责组织实施,成立评奖组委会。

    第十条 评奖组委会构成与职责:组委会由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和相关人士组成,负责选聘评审专家和组织评审工作;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张培刚发展经济学基金会,负责评审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评审专家由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学术委员会部分委员,国内经济学重点科研机构、高校院校、学术刊物、研究社团等单位的著名专家学者组成。评审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经济学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已取得突出成就,并在国内外有一定声望和影响。

    第五章 公告与申请

    第十二条 评奖公告由基金会于每评选年度年初在有关媒体上发布。

    第十三条 获奖者征集:通过媒体登载评奖公告或直接发函,向经济学及其相关领域的重点科研机构、高校院校、学术出版机构、学术团体等单位,及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等发出优秀成果征集通知,请各单位和专家在期限内向基金会推荐符合评奖要求的参评者资料。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可由个人申报,也可由单位申报或同行专家推荐。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申请评奖的学者须填写《张培刚发展经济学青年学者奖申报书》电子版及打印件,连同主要代表成果清单和复印件、2份及以上同行专家(具有正高职称)推荐信等材料,在规定时间报送张培刚发展经济学青年学者奖评奖组委会办公室。所有报送申请文件材料请准备一式两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成果不予受理:

    1.不符合本条例第二章所规定的评奖范围或成果形式;

    2.著作权存在争议;

    3.违反学术规范;

    4.本届评奖组委会成员及评审委员会评委的研究成果。

    第六章 评奖程序

    第十七条 初评:由组委会委托专家组成青年学者奖评审初评委员会,对所有申报者资料进行评议,提出建议意见,形成终评名单。

    第十八条 终评:由组委会委托专家组成青年学者奖终评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初评名单进行民主评议,最后评出获奖者。评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终评委员出席,最后获奖者须经终评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公示:终评结果经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批准后,以适当的方式对外公布,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公示30天内无重大异议者生效。如有重大异议且确有依据,须填写异议书,报评审委员会对该项成果进行复议裁定。

    第二十条 颁奖:由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组织召开颁奖大会,公布评奖结果,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七章 评奖奖励

    第廿十一条 获奖证书: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将对获奖者颁发“张培刚发展经济学青年学者奖”证书。

    第廿十二条 奖金: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将向每位获奖者颁发奖金,每人奖金人民币70000元(税前)。

    第廿十三条 评审费:“张培刚发展经济学青年学者奖”不收取任何评审费。

    第廿十四条 经费来源和管理:奖金和评奖活动经费由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负责筹措和统一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廿十五条 对评奖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撤销所获荣誉,收回奖金,公之于众,并取消有关单位和人员参评资格。

    第二十六条 每届评奖如有其它补充标准,须提前公开说明,评奖的具体细则由组委会发布。

    第廿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与修改权属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

     

    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

    2017年10月制订